《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页(415字)

关于保护国家测量标志的行政法规,1984年1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该法规共15条,主要内容有:①条例保护的测量标志是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禁止在测量标志处进行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活动。②测量标志保护制度。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保管,测绘单位与保管单位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测量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③对认真保护测量标志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该条例,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由司法机关处理。该条例的颁布对于规范测量标志管理制度,打击违法分子,促进各种测量标志的妥善保管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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