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页(728字)

“不成文宪法”的对称,又名“文书宪法”、“制定宪法”、“法典性宪法”。将国家的根本事项用一个或者几个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以法律文书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JamesBryce,1838~1922)首先提出来的宪法分类。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而且多数国家用一个法律文书表示,只有安道尔、瑞典、新西兰等少数国家的现行宪法用不同时期制定的书面文件表示。成文宪法根据其构成的书面文件的多寡,可再分为单一文件宪法和复式文件宪法。一般认为,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成文宪法的观点和雏形在此之前就有了。中世纪欧洲各国国王给一些城市和其他团体颁布的特许状,规定其构成和享有的权力,特别是17世纪中叶英国国王给北美殖民地佛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的特许状中,还用了“constitution”一词,这可以说是成文宪法的前身。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国家契约论,则是直接传播成文宪法思想的最重要的渊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的,成文宪法中有不成文的宪法惯例,不成文宪法中有成文的宪法性文件,原来的不成文的宪法惯例也可以经过立法转化为成文宪法,它们之间的界限逐渐趋于缩小。成文宪法的优点有:①它规定明确,系统全面,易于掌握和遵守,修改较难,比较稳定。②它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便于它们进行活动,便于公民监督。③它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便于公民行使和履行,有利于防止各方面的侵犯。缺点是:由于它们制定和修改比较难,适应性比较差,特别不易适应变化莫测的政治形势和紧急情况,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不能上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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