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页(225字)

又称“重选”。因某种不符合选举法规定的情况导致选举无效时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进行的重新选举。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在我国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重新投票分为全部重新投票和部分重新投票两种。前者指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此时应对全部代表候选人重新组织投票。后者指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我国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对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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