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页(832字)

简称电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电力行业的职能部门,对火电、水电、核电和地方办电等实行行业管理。1955年决定设立。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并成立水利电力工业部。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工业部,分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合并组建能源部。1993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能源部,组建电力工业部。

主要职责 ①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电力工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方针。②编制电力工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监督实施;对重大电力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立项建议。③制定深化电力工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和主要配套改革措施。④制定电力行业法规和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审查批准重要规范、规程和行业标准。⑤监督全国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协调电力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集资办电各方的关系,在电力建设中推行行业责任制;协调电力企业与国家、地方和其他行业及电力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⑥编制电力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组成电力工业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⑦监督大型骨干电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电价。⑧开展政府间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审查电力重大技术装备引进项目。⑨归口管理全国农村电气化工作,协调解决农电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内设机构 电力部内设10个职能司,具体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体制司、规划计划司、经济调节与国有资产监督司、人事教育司、科学技术司、建设协调司、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国际合作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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