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04页(1429字)

法国行政机关为执行公务与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订立的公法合同。法国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有两类:一类是私法合同,一类是公法合同。前一类如购买办公用品、租赁办公房屋等合同,此类合同除在签订的权限和程序方面受行政法支配外,合同本身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后者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务特许合同,此类合虽同样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法律关系不受私法支配,而是适用行政法,其诉讼关系由行政法院管辖。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法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其涵义,而只是通过行政判例确定了行政合同的下述原则:①合同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合同的内容是直接执行公务,包括当事人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和合同本身就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两种情况;③合同条款中规定私法以外的规则,如合同中规定行政机关有某种检查权。行政合同适用的事项有的由法律规定,绝大多数行政事项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自主决定究竟是缔结民事合同还是缔结行政合同。法国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内缔结合同,对重要的合同,需要上级机关授权才能签订。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外签订的合同无效,对此,行政机关应对善意的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选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缔结行政合同必须遵守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缔结合同的重要方式有:①招标。这是过去最常用的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金额在一定数目以上的合同,除少数特别需注重对方当事人个人因素或有紧急需要的情况外,缔结行政合同均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取招标方式时,行政机关只能和要价最低的相对人或出价最高的相对人缔结合同,不能在中标人以外自由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对中标人不满意,可以不批准本次招标而举行第二次招标,但缔约当事人仍以第二次中标人为限。②邀请发价。这种方式和招标的程序一样,但行政机关不一定要和要价最低的相对人缔结合同,而是在投标的基础上再考虑其他条件,与其认为最恰当的相对人缔结合同。③直接磋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地和任何相对人直接磋商而签订合同。在这种方式下,行政机关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权最大,但其应用范围受法律的限制。这种方式目前应用较多。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直接磋商方式缔结的合同,法律规定在一定数额以上时,也要采取书面形式。行政合同的特点集中反映在行政机关履行合同时的特权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同方面具有以下特权:①要求对方当事人亲自履行合同义务,非经行政机关同意,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合同。②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和单方面变更合同权。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公共利益的变化,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③单方面解除合同权。行政合同在缔结后,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原来的合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对方当事人可因此而得到补偿。④制裁权。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行政机关可对其制裁:一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制裁,二是采取强制手段的制裁,如代执行,三是解除合同而不给对方以补偿。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除了享有和私法合同当事人一样的有关权利外,还享有一种特别的权利,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自己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受到不能预见的重大损失时,即使行政机关没有过失也可请求行政机关对之进行补偿,以恢复履行合同时的经济平衡。行政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和行政机关的特权共同构成行政合同的两个主要的特点,使其与私法合同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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