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6页(403字)

规范放射性药品管理的行政法规。198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共7章31条,其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该《办法》规定,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该《办法》还具体规定了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标准和检验等内容。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该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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