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1页(302字)

政府为消除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安定,向公民提供广泛社会福利项目的国家。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北欧一些国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新增人口没有充分的就业机会,而原有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于科技的进步,所需从业人员越来越少,它们不仅不能为社会提供新的就业机会,而且还不断裁员。这样,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支人数不断增加的失业大军。为使这些失业人员能维持基本生活,不致因此而引起社会动乱,政府不得不创办各种福利事业,如失业保险、养老金、医疗保险、伤残抚恤,以及各种补助、津贴等。西方学者将这种由政府向公民提供广泛福利项目的国家称之为“福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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