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0页(677字)

公务员依法享有的除薪金以外的生活优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除了享有薪金和津贴外,还享有各项福利待遇。这些福利待遇是:享有房屋福利,公务员可以按照不同的职级住入公务员宿舍,只扣很低的租金;公务员还可领取租屋津贴、自置房屋津贴、家私及家庭器具津贴;可向政府贷款买楼;公务员及其配偶和子女有资格在政府诊所和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公务员的子女可获得教育津贴;公务员因公伤残而不能继续工作者可获长俸或年积金以及伤残津贴;公务员若在职期间逝世或因公殉职,其遗属可获抚恤金;长期任职一定年限的首长级以下公务员可申请长期服务免费旅游奖励;公务员每年享有事假和例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8条第1款也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0条相似的规定,澳门现在的法律对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也有一些规定,这些福利待遇主要有:公务人员办公时间为每周工作36小时,每周工作逾44小时者有权收取补充酬劳;公务人员工作1年以上者有权享受每年30天有薪假期;确实委任的公务员经批准并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享有无薪假期;工作满3年、经考核成绩为“良”以上的公务员,可享有每3年1次共30天的有薪假期,享用假期的,政府可向其家庭支付旅费,放弃休假的可以得到薪酬、津贴和往返葡萄牙旅费的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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