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8页(351字)

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后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产生如下结果:①申请人放弃了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复议的权利。②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认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只能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如相应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法律没有对之规定复议前置程序,申请人还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可直接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④复议机关在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即终止该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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