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3页(403字)

由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发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由公安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公安管理法规,作用于被管理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安机关从事户籍管理与对方当事人所产生的关系,即为公安行政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它是该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任何一个公安行政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参与,否则,就没有执法主体,也就形不成法律关系。公安机关在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他组织、个人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企业、组织、团体、个人等涉及公安行政管理活动时也会成为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被管理人对之有请求行政复议的权利。公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比如交通管理中的违章行为,禁毒管理中的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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