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6页(347字)

公安机关对违反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当事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在规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处罚时并没有规定罚款这种常用的处罚方法,而只规定了警告、拘留两种处罚方法。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在公民受到处罚的申诉权方面,法律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可见,在公民的救济权上,法律只规定对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