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3页(1300字)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我国有关广告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配套法规。

广告管理行政处罚的形式 主要有: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对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广告业务等。

广告管理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①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广告业务。②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③对下列违法广告行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的表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的;在广告中以附带赠送礼品的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标明赠送品种和数量的;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失实或者不准确的;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不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在广告中将未取得专利权的商品谎称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者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推销商品的;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④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或者在媒介上发布广告没有广告标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可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⑤违反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业务。⑥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⑦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责令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⑧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⑨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处罚人权益保障措施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