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9页(725字)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亦称联邦或联邦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其成员(州、邦、共和国、省等)组成的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联合的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德国、印度、来西亚、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坦桑尼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国、俄罗斯、委内瑞拉和前南斯拉夫等国,都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作为复合制国家结构的一种形式起源于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城邦,作为奴隶主集团联合治理国家的形式出现,同起源于美国的近代联邦制明显不同。近代联邦制经过了由分而合和由合而分的演变过程。有些国家为避免完全分裂遂不得不将单一制国家组成为联邦制,以维护统一的国家局面。有的国家为了保存新型的国家政权,抗击外国武装进犯,发展社会生产力,便决定建立联合各民族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如前苏联)。联邦制国家,联邦及其成员各有自己的中央机关、宪法、法律和国籍,其最高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其中有一院须由成员国选派一定数额代表构成。联邦与联邦成员之间职权划分,一般采用三种方式:凡涉及全联邦整体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处理和决定权谓之联邦中央专属所有权,如有关外交、军事、货币、领土变更、国籍、交通、邮电、度量衡、历法等权限,由联邦中央行使。凡规定联邦中央行使权力之外的其余的“剩余权力”或“残余立法权”,由联邦成员行使,(但加拿大宪法中规定的是联邦成员的职权,“剩余权力”则归联邦中央行使)。有些事项具有交叉性质,不便截然分开的由联邦与联邦成员共同行使。联邦同其成员之间的职权划分,一般由联邦宪法规定。保证联邦与其成员之间的权限划分,采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通过权力均势或权力平衡原则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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