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6页(776字)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纪律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给予的行政处罚。1992年10月22日司法部发布《律师惩戒规则》,规定对律师的惩戒包括以下5种:警告;停止执业3至6个月;停止执业6至12个月;停止执业2年;取消律师资格。对前三种惩戒,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后两种惩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被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非法取得的财物,依法应退回原主或没收。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①不尊重法庭组成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②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的;③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3至6个月的处分:①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的;②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③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④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旷工满10日或连续旷工满6日的。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业6至12个月的处分:①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②索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收受当事人给予的额外报酬的。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2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①向检察、审判人员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的;②携带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捎带钱物,或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的。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①指使、引诱当事人或其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的;②泄露国家机密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③道德品质败坏的;④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⑤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⑥受行政开除处分的;⑦其他违反律师纪律,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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