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0页(875字)

日本几部宪法的制定历史。《明治宪法》是日本国的第一部宪法。1868年,日本爆发明治维新运动,建立了天皇制中央集权国家,1889年2月11日颁布了《明治宪法》。该宪法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确认了从明治政府建立到宪法颁布时期的现存政治制度,即封建地主和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中央集权制度——近代天皇制。该宪法共7章,76条,分为:《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社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规定日本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但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明确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是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协赞天皇行使立法权。内阁从属于天皇,内阁和内阁大臣只对天皇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司法权由裁判所以天皇的名义行使。军部直接上奏天皇,独立于内阁,也不对议会负责。宪法对臣民权利规定得非常狭窄,范围权利有限,且有较多限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日本的投降而结束。在美军占领下,日本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了现行的《日本国宪法》。由11章构成,除序言外,包括:《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和《补则》,总计103条。这部宪法同明治宪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改立宪君主制为责任内阁制。宪法确认主权在民原则,国家机构按照主权分立原则建置,天皇虽然被保留,但他只是“日本国的象征”,而不具有“国际的权能”。原有的帝国议会改称国会,成为最高的权力机关和惟一的立法机关,由参政院和众议院组成。行政权属于内阁,司法权属于最高裁判所和下级裁判所,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宪法确认“地方自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能,专章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还特别规定了放弃战争的条款,这对于团结日本进步力量,促进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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