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9页(511字)

“刚性宪法”的对称,又叫“软性宪法”、“弹性宪法”、“可动性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宪法。是宪法传统的形式分类之一。一般说,柔性宪法都是不成文宪法,英国不成文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但并非所有柔性宪法都是不成文宪法,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和1961年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宪法都是成文宪法,但因前者未规定特定的修改程序,应被认为是柔性宪法;后者规定通过宪法修改案所需要的法定人数是联邦议会全体议员的简单多数,也属柔性宪法。柔性宪法的优点在于它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比刚性宪法弹性大,适应性比较强,容易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缺点是因其制定和修改容易,不如刚性宪法稳定,也不具有刚性宪法的尊严性。但这是就一般情况比较而言的,事实上,有的柔性宪法修改并不容易,如英国宪法的重要改革,如议会改革、妇女参政改革等都经过了数十年的争论,才得实现。有的刚性宪法修改并不难,如1875年法国宪法,其修改由国会两院分别通过修正案,再经两院联席会议绝对多数通过就可以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主要取决于它本身是否适合国情,是否反映了本国的情况并作了概括的且有预见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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