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6页(796字)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对食品中毒事故依法处理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的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检查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反食品卫生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追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食品卫生监督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我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材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同时,食品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食品监督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②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对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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