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9页(314字)

依照司法程序纠正或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又称司法救济。原为英国衡平法的一种制度,法院通过颁发执行令、禁止令等令状,弥补当事人所受损失,为当事人提供司法补救,所以司法补救是一种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5条对此作了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6条也规定:“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以利于维护香港或澳门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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