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9页(373字)

实现公民选举权利、规定选举活动的法律规范。选举法从法律形式看,可以指作为部门法的选举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单一的选举法,也包括有关选举方面的其他法律规范形式。也可以仅指单一的选举法规。从规范的客体看,它可以是规范全部公职选举活动的法律,也可以是仅规范代表或议员选举活动的法律。我国选举法仅适用于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其他公职选举的规范主要见于宪法和组织法。我国建国以后制定了两部选举法,即1953和197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后者历经1982、1986、1995年三次修正。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其他形式的选举法律规范,如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对规范我国的选举活动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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