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5页(193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逐步发展起来的。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奋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我国宪法的规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1990年8月2日中共中央公开发表了1989年12月30日发出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对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的修改,在这段末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载入宪法的我国的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这表现在,它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过去或现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领导权只能掌握在工人阶级政党手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人民革命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但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还要通过同民主革命时期先后组成的、与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合作共事的8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多党合作途径实现。所以,中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结合体。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同它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中国共产党支持各民主党派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一国两制”、国家统一服务,发挥其监督作用,鼓励它们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共同的活动准则是宪法,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是新中国实行的政党体制,这是从狭义上理解的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则是从广义上理解的我国的政党制度。然而,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多党合作的组织形式,都是政治协商,因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不成为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协商有两种组织形式。其一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在爱国统一战线范围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其二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这种政治协商的具体组织形式,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总结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主要采取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负责人同各级民主党派负责人保持联系和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统战部负责协助党委同各级民主党派保持联系等三种形式。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大、政协中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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