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止废物进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0页(283字)

香港《废物处理条例》规定:(1)无论何人,如未获署长批准而擅自将废物输入香港,以便在香港境内处理者,即属犯罪,可判罚款50000元。(2)任何人如被判触犯第(1)款罪项,则署长得没收有关物并加以处理;或法庭得责令该被定罪人士在指定时间内将废物移离香港。(3)无论何人,如不遵照根据第(2)款b段所发命令办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元;此外,如有人不遵从有关命令,署长可没收有关废物并加以处理。(4)倘署长按本条例规定没收废物并加以处理,即可将没收及处理废物所需费用视作民事债务而向废物进口者或废物所有人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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