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5页(2189字)

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土地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已经出现。1936年8月,中国红军在甘肃、宁夏交界的豫旺、海原一带回民聚居的地区,帮助当地回民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回族中的早期实践。以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先后于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的正宁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人民政府,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47年5月1日,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8月批准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即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行政地位。各民族自治区不论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都统称自治区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的政权机关,为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它们都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再统称自治区。以前的行政地位相当于区、乡级的自治区,成立了民族乡,但它不再作为民族自治地方。以前建立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县和乡,或者改建为自治县和民族乡,或者改建为县和乡。这时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1967年后改称革命委员会,1979年后改称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和其他的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州州长、副州长,自治县县长、副县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根据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的提名决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机关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③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④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依照法律规定,自治机关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对本地方开发自然资源,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⑤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⑥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为了保证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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