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7页(1297字)

中国成立时的最高国家执行机关。根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政务委员得兼任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各部的部长。

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几方面的职权:①发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②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③领导和监督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以外的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

总理主持政务院工作,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院通过政务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政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负责召集。总理根据需要,或有1/3以上的政务委员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政务会议。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得有出席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由总理单独签署或由总理签署外并由有关各委、部、会、院、署、行政首长副署后发布。

政务院下设4个委员会和30个部、会、院、署、行。委员会有: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部、会、院、行有:内务部、外交部、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贸易部、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出版总署、卫生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高于部、会、院、署、行。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上述委员会对其所属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有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的职权。人民监察委员会有监察政府机关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的职权。

各部、会、院、署、行,在自己的权限内,得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政务院秘书厅,负责办理政务院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件档案和印刷等事宜。各委、部、会、院、署、行、厅,在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政务院的部、会、院、署、行已经增加到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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