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为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4页(470字)

海关依法对走私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走私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罚款;②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③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④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价值款。此外,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上述处罚规定从轻处罚。对于走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①走私情节轻微的;②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③走私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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