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3页(342字)

也称“总统制政府”。总统由公民选举产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并组织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总统制起源于18世纪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总统制的主要特点是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掌握行政权,是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统一。总统定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总统领导的政府各部部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对总统负责,总统有权随时撤换政府成员。国会对总统除依法行使弹劾权外,不能以不信任投票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不能解散国会,但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相对否决权,如经两院分别以出席议员2/3以上赞成票维持原案,法案即自行生效,无需总统公布施行。有的内阁制国家虽然也设有总统,但只是国家元首,而不是政府首脑,与总统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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