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020页(3846字)

财政部部长 刘仲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为了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逐渐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一是有些应当纳入征税项目的没有纳入;二是有些应税项目税负又偏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额为八百元,适用5%一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外籍人员适用的800元费用减除额,按照不同时期的外汇牌价折算;1980年时为547美元,1993年6月就仅为145美元了。显然,这已经不能很好地体现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税负从轻”的原则。此外,按照现行规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最高税率为60%,由于对年收入超过五万元的部分还要加征四成税收,最高税负可达应税所得的84%,税率过高,名义税负过重。此外,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诸多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等方面已同现实生活不相适应,需要改进和完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规范和完善税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税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维护国家权益,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使个人所得课税制度进一步完善。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订的原则是:

(一)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适当加以调整。草案尽量保留了现行的一些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的规定,基本保持现有的税收政策,能不改的尽量不改,能小改的不作大的变动;同时,适当降低税负、扩大税基和调整征免税项目。

(二)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在规定税率、税收级距等方面,把征税的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和公平税负的所得税政策。

(三)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和计算征收办法,要适应我国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的现状,具有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既方便纳税人缴税,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为了使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制度更为严谨和规范,并符合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既包括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也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是把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列为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因此,草案将现行的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入个人所得税中,统一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经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将同时停止执行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二)居民、非居民的界定。按照国际惯例,草案用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居民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拥有中国国籍和户籍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一个公历年中居住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和没有户籍的中国公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居民。按照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原则,居民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上“住所”的条件,就可以将因公或其他原因到境外工作的人员纳入征税范围,堵塞了征税漏洞,也符合国际惯例。

(三)应税项目的调整。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了三项应税项目,具体情况和理由是:

1.非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增加这一应税项目,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范围,这是因为他们的生产、经营所得与个人所得难以区分,主要是如何确定合理税率的问题,多数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同时,这样规定又排除了对农村的承包经营户、专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仅因为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历来只征收税率很低的农业税,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因为它们同个体工商业户不同,多是同集体组织的承包关系,也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仍然依照国家有关的税收法规执行,有利于农业政策的稳定。

2.财产转让所得。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发展很快,以股票、债券和房地产为主的各种动产、不动产交易日渐活跃,一部分人从中获得较多的收入,从调节高收入考虑,有必要对这部分收入征税。

3.偶然所得。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有奖活动,对中奖人的这种机遇性所得应当征税,过去也曾经对个别项目明确过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拟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将目前的各类补贴、津贴等收入统一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内。

(四)减免税项目的调整。草案中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作了两项调整,一是限定了颁发奖金的主体的范围,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二是在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了国债利息免税,并进一步明确了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

此外,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特别是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草案增加了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非农业生产、经营的,或者其他所得经财政部批准减税的,可以酌情减税。

(五)费用减除额的调整。草案对新增应税项目的费用减除作了规定,其余应税项目仍基本维持现行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额。这次修订仍然保留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费用减除额,主要考虑:一是尽量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二是着眼于调节高收入;三是法律规定要有一定的瞻前性。

2.非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减除额。草案对此未作具体规定,拟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3.草案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这主要是针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科技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而规定的。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额为800元,相当于547美元,按目前的汇率换算相当于现在的3170元人民币。为了基本维持这些外籍专家原来的税收负担水平,同时考虑到汇率的变动,对外籍专家有必要附加减除费用,并适时作出调整,以利于对外开放,特别是引进人才。因此,草案规定:“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外籍专家的范围和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四、适用税率的调整

草案对新增的应税项目分别设置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5%的最低税率和45%的最高税率。但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的级距和中间税率作了调整,税负有所降低。

(二)非农业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改进后的税率测算,税负比过去有所降低。这是考虑到:一是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率太高,超出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实际上难以实现;二是今后企业所得税要适当降低,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应与之大体接近。

(三)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为了简便易行和有利于征管,草案将这两项所得统一规定适用20%比例税率比较合适。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草案还对扣缴手续费比例、征收管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等作了修改。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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