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107页(3530字)
财政部副部长 迟海滨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以下简称《会计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会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是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的提议,从1980年开始进行的。1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正式提出制定会计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总结了建国以来会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参考了一些外国有关会计法规的资料,吸取了国内从事会计教育、理论研究、实际工作和经济法学界同志的意见,并曾三次在全国性的财务会计工作会议和会计学术讨论会上讨论。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征求意见。这个草案,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博采众长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84年4月2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这个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计是核算财务收支,监督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工作。办经济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恢复和加强会计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步取得了成效,发挥了会计在加强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少单位帐目不清,会计数字不实;款项收付、财物收发、费用开支等没有必要的手续制度,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财经纪律松弛,助长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蔓延发展;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没有法律保障,往往遇到阻力、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也有的会计人员放弃职守,监督不力,甚至通同作弊,执法犯法。这种情况,不但影响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分散国家资金,造成大量损失浪费,并给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对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很不利。因此,制定会计法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克服混乱的需要,是促进各行业实行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是实现经济建设二十年宏伟目标的需要。
《会计法(草案)》分七章五十四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会计的任务
在外国,会计的地位相当高。但是在我国,不少单位行政领导把它看成是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认为只要能够按时发工资,编制会计报表,就算完成任务。这就不能不影响到会计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会计的职能概括为对社会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并且指出,会计“对公有生产,比对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会计法(草案)》第二条明确“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会计的基本任务规定为“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资料,加强经济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在经济工作中,会计不是可有可无的,不能任意削弱和取消,而必须把它摆在重要的地位,不论是微观还是宏观经济管理,都要充分运用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反映经济情况,预测经济前景,监督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二)关于会计工作的责任
由于对会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单位往往把会计工作仅仅看作是会计人员的事情,甚至有的把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看成是同单位行政领导闹对立,因而会计人员难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鉴于这些情况,《会计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各单位领导人和全体职工都有遵守本法的义务,都有对一切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的权利”,在第七条中强调“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得执法犯法。”
(三)关于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会计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机关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有些同志建议设立会计管理局,直属国务院或人大常委会,统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考虑到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同国家财政工作的关系较为密切,会计工作过去一直由财政机关分级管理的情况,我们意见,仍由各级财政机关管理会计工作为好,因为既有工作基础,又有一定经验。
(四)关于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会计核算资料,是经济信息的重要来源,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经济统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对提高各单位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对会计核算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会计核算数字的真实可靠。为此,《会计法(草案)》第二章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严格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会计凭证的基本内容、帐簿的设置、报表的编制和会计业务的处理手续、程序等等;二是严格会计核算纪律,规定不得伪造或任意涂改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帐目,不得篡改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数字;三是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制度。
(五)关于加强会计监督
对经济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是会计的重要职能。要把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会计法(草案)》针对目前经济生活中违法犯罪活动和违反财经纪律现象严重以及经营管理混乱造成惊人的损失浪费等情况,在第三章中对会计监督的任务、内容和手段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往往为坚持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而与单位领导发生意见分歧,有的领导人强制会计人员执行他们的错误意见和决定,损害国家利益。为了防止和克服上述种种问题,《会计法(草案)》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会计人员同单位领导人对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处理如发生意见分歧,应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机关裁决。
(六)关于会计人员的职权和任免
会计人员,一方面同单位其他人员一样,应当维护所在单位合法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又直接担负着国家赋予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的职责。为了解决维护单位经济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在《会计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权。在第七条中规定,各单位领导人要“保障会计人员依照本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在第六章“罚则”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会计人员的任免,国务院在1978年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规定:“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须先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同意。会计主管人员一律由上级机关直接任免。”为了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会计法(草案)》对此作了较大的改变,第三十三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但是,为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严肃对待渎职人员,同时规定了“对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单位行政领导人予以撤换;对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利益而遭到打击报复,受到无理处分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单位行政领导人纠正错误决定。”
(七)关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草案)》第八条对于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存在多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了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外,还有大量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考虑到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应当执行本法规定的一些重要原则,但又不能完全适用本法的情况,第五十二条规定,它们“可参照本法的原则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于情况较为特殊,第五十三条规定,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