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351页(954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友渔

根据九月十七日联组会上有些常委委员对《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提出的修改意见,经研究,除文字修改外,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有的委员提出,森林法应增加鼓励林业科学研究的内容。因此,建议在第五条中增写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二、有的委员提出,对我国天然热带雨林应很好地加以保护,禁止采伐。因此,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关于可以划为自然保护区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的规定之前,加上“天然热带雨林等”。

三、有的委员提出,森林法应增加保护灌木和草的内容。因此,建议将第四条第一项关于“防护林”的规定中增加“灌木丛”三个字。

四、有的委员提出,对于用皆伐的方式采伐森林应严加限制。因此,建议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增加“皆伐应当严格控制”的内容。

五、有的委员提出,第二十三条中关于“飞机播种造林地”必须封山育林的规定,可以删去“飞机”两个字,因为其他播种造林地也应封山育林。考虑到这一条中规定的“新造幼林地”已经包括播种造林地,因此建议删去这一条中的“飞机播种造林地”。

六、有的委员再次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一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这样规定审批权过于集中,建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两千亩或三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中关于“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一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有的委员提出,为防止森林火灾,森林法应规定在林区设立防火带。有的委员认为,这样规定可能引起砍伐林木,应慎重考虑。鉴于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不一致,因此建议不作规定。如有需要,可在实施办法中规定。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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