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965页(980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同志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第七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的委员提出,单位洗钱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比个人洗钱危害更大,建议对单位犯洗钱罪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增加一档刑。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委员和部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其中有的刑法已有相应规定,有的拟作进一步研究。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正案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案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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