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970页(893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对刑法有关条文进行修改补充是必要的,草案也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负责同志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刑法修正案(四)草案基本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有的委员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正案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