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3128页(1048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引渡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12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及时制定引渡法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开展在打击犯罪上的合作,是必要的。草案的规定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和军委法制局建议在应当拒绝引渡的规定中,增加军事犯罪不引渡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认为,军事犯罪不引渡是国际通行作法,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有这个规定,很多国家引渡法中都有规定,在我国与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柬埔寨、罗尼亚、泰国、白俄罗斯等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作了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而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

二、关于引渡案件的法律审查问题,引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对引渡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于我国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时对尚未提起公诉的,在作出裁定前,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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