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156页(4285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了修订。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军队建设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有些方面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因此,对条例进行适当充实和修改,是必要的。
二、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针,适应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军队改革、发展的需要,从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近年来国家人事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外军好的做法,对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通过修改条例,力求使各项制度更加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保持军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理顺进出关系,增强军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军官队伍,进一步推进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我军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保持人民军队性质,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鉴于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了使其与其他法律在称谓上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草案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二)关于军官的地位。
根据中央军委江主席关于军队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在国家生活中具有特殊的职能和地位的重要论述,为了明确军官的地位,激发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草案增加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特殊职业相应的地位。”“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为了贯彻中央军委江主席关于军队要“打得赢”、“不变质”的指示精神,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军官队伍的要求,草案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军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和“现代军事”知识的内容;同时,为了改善军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增加规定军官应当“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
为了适应军官培养补充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草案对军官来源作了专门规定。根据部队的普遍反映,按照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原则,对条例第九条关于优秀士兵直接提拔军官的内容作了修改,规定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经军队院校学习毕业,才可提拔为军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把“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列为军官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并规定了“由文职干部改任”和“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两个渠道。这样修改,使军官来源更加明确和规范。
为了提高军官素质,借鉴外军实行军官逐级晋升培训的制度,草案对条例第八条关于军官培训的规定作了补充修改,规定:“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并对专业技术军官的晋升培训也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军官的考核、晋升。
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草案在条例第十条关于军官考核的规定中增加了根据中央军委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考核的内容;同时,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草案明确了实行军官考核等次评定制度,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军官考核任用的透明度,把军官选准用好。
任免条例对军官晋升所应具备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规定,对于提高选拔任用军官的质量起了重要作用。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
(五)关于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条例对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部队反映,部分岗位任职法定最低年限偏长,提前和越职晋升的法定条件偏严,不利于优秀年轻军官的成长。因此,草案根据军官的成长规律,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团级、连级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各减少一年,规定军级以下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均为三年;将提前晋升的条件中“工作特别需要”修改为“工作需要”,将越职晋升的条件中“个别特别优秀”修改为“特别优秀”。这样修改,可以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六)关于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
中央军委作出的实行师以上军官平时任职最高年限制度的决定,对促进军官能上能下、领导班子新老交替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起了重要作用,受到部队普遍欢迎。据此,草案规定:“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鉴于任职满最高年限而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军官,有的可根据需要安排退出现役,草案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军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中,增加了“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情形。
(七)关于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
条例对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未作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有的军官年龄较轻就要求退役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稳定基层军官队伍,更好地发挥人才效益,草案规定了各职级军官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并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形外,“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这样规定,使军官退出现役的制度更加完备。
(八)关于军官平时任职和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正团职军官任职和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军官接近或者达到这个年龄后,转业安置比较困难,后顾之忧较多。为了促进军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作战部队军官向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交流,减轻地方政府安置团职转业军官的压力,草案将正团职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改为五十岁,使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军官可以作退休安置。对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正团职军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退出现役。这样,不会影响优秀年轻军官的提拔和作战部队领导班子的年轻化。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八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根据这些军官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草案将他们任职的最高年龄修改为五十岁,同时取消了可以延长五岁的规定。
条例对飞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未作特殊规定。目前,从事飞行的团级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是按四十五岁执行的,与飞行最高年龄有矛盾。因此,草案将团级飞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规定为五十岁,使其与实际飞行年龄基本一致。
(九)关于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条例对军官的交流和回避未作具体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军官交流、回避制度,全面培养锻炼军官,加强军官队伍的管理,草案增加了军官的交流和回避一章。根据我军的实际情况,并适当借鉴外军的经验,草案对部队军级以下军官、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和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军级、师级军官交流的年限,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实行交流制度。此外,草案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军官任职的亲属关系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了具体规定。
(十)关于军官的待遇。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近年来国家和军队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和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此外,根据军官队伍的实际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作出这些规定,有利于增强军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军官队伍的稳定。
(十一)关于军官的退役安置。
为了适应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拓宽军官退役安置渠道,草案对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军官退役安置方式的规定作了补充,增加了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安置方式。
草案已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通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