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受处罚机构层级的复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135页(373字)

山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明确受处罚机构层级的函》(鲁保监办函〔2005〕11号)收悉,函复如下: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规定,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拟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应当无受处罚的记录。同时,各保监局应当将拟设分支机构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有分支机构受处罚的记录情况,作为考察申请人内控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之一,决定是否批设分支机构。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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