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215页(12780字)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不涉及保险公司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但不包括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各种赔付款项。

(3)应付赔付款,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

(4)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5)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6)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7)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债务之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之前的长期债务。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

5.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准备金

6.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7.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资本性负债

8.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将资本性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

其中,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以下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零。

如果保险公司与债权人协议改变所募集次级债的偿还时间,则应当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到期日计算该部分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

预计负债

9.预计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为零,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10.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其担保金额的50%。

披露

11.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准备金负债的以下信息:

(1)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2)直接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不同险种的责任准备金;

②分保(转分保)前、分保(转分保)后的责任准备金。

(3)直接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③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4)直接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传统健康保险业务、分红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③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④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5)直接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6)人寿保险公司的承保险种集中度

人寿保险公司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和报告期内新契约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的产品名称、责任准备金、占全部责任准备金比例(或占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比例)、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期交保费占比、产品开始销售和停止销售的时间。

(7)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①财产再保险业务、人身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②不同分保方式业务的分入保费、保额、转分保前和转分保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8)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

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报告期内发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的险种类别或产品名称、承保类型、准备金类型、变更内容和对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1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非准备金负债和或有负债的以下信息:

(1)应付分保款项前十位债权人的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期末及期初账面余额;

(2)应付次级债的债权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募集日、利率、付息频率、到期日、剩余年限、账面余额、认可负债价值、实际资本价值以及应付利息的账面余额;

(3)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金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等;

诉讼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和金额及认可价值;

形成预计负债的其他事项的产生原因、现状、发生时间、预计事项结果确定的时间、因该事项被要求的金额和认可价值;

(4)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金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

附则

13.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负债项目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4.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负债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账户,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建立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资金账户。

(2)独立账户资产,指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组合。

(3)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提取的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其中,投资账户负债是指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款项等负债。

(4)单位准备金,指保险公司按照准备金评估日的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其中,投资账户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3.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

4.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5.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资产评估的规定计算。

6.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7.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8.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

9.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10.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规定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综合收益

12.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导致的资产变动或负债变动,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13.保险公司运用投资账户资金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中,由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部分,不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披露

14.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期末评估价值和评估原则。

(2)各投资账户中各项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

(3)各投资账户期末的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价值、单位准备金。

(4)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未实现利得等,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未实现损失等。

(5)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保单持有人投入和收回的资金、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等。

附则

15.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6.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实际资本,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2)资本交易,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导致实际资本增加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接受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接受捐赠资产、募集资本性负债等,导致实际资本减少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偿还资本性负债、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实际资本的构成

3.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通过资本交易实际投入的资本。

4.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余额。其中,综合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确定的综合收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向所有者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5.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负债。

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

6.实际资本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实际资本总额及构成情况的报表。

7.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表中分项列示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的期末余额。

8.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表的投入资本项目中分项列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捐赠者捐赠的资本。

9.实际资本变动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实际资本各组成部分变动情况的报表。

10.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变动表中分项列示:

(1)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2)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其中,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变动应当按照实际资本增加和实际资本减少分项列示。

11.保险公司应当对编制的实际资本表、实际资本变动表进行校验,报表项目金额与有关偿付能力报表项目金额之间应当符合勾稽关系。

披露

1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

(2)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况,包括所有者基本情况,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所持股份状态,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3)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附则

13.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4.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一:实际资本表的格式

实际资本表

附件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格式

附表AC:实际资本变动表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综合收益,指除了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变动。

综合收益的构成

3.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包括:

(1)承保业务收益;

(2)投资业务收益;

(3)管理业务收益;

(4)其他收益;

(5)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

(6)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

4.承保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5.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直接业务保费;

(2)分入保费。

6.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分出保费;

(2)赔款(减: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

(3)各类给付(减:摊回分保赔款);

(4)保户红利支出;

(5)退保金;

(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7)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8)投连险单位准备金变动额(减: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

(9)承保佣金和手续费(减:摊回分保佣金和手续费);

(10)承保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减:摊回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11)承保业务营业费用;

(12)分保费用支出;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7.投资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8.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投资业务收入。

9.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投资业务费用;

(2)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3)投资业务营业费用。

10.受托管理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健康管理等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11.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企业年金管理收入;

(2)健康管理收入;

(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收入。

12.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企业年金管理支出;

(2)健康管理支出;

(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支出。

13.其他收益,是指保险公司除了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14.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增加额;

(2)其他业务收入;

(3)营业外收入;

(4)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

15.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减少额;

(2)其他业务支出;

(3)营业外支出;

(4)所得税。

16.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是指除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外的资产非认可价值期末金额减去期初金额后的差额。

17.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是指对外担保或有事项导致的认可负债的变动结果,包括:

(1)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期末认可价值减去期初认可价值后的差额;

(2)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

(3)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

综合收益表的编报

18.保险公司应当在综合收益表中分项列示报告期间的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其他收益、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或有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和综合收益。

19.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和其他收益应当按照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分项列示。

20.保险公司编报综合收益表的数据应当根据相关会计账户的发生额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分析填列。

21.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核算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营业费用。对共同承担的营业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分配。分配标准一旦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披露

2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营业费用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的分配标准。

23.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分入保费、分出保费、赔款和给付、退保金;

(2)寿险公司按照交费方式、销售渠道、承保方式划分的保费收入;

(3)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居前十位的保险产品的明细信息,包括保费收入、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销售时间等;

(4)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入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佣金和手续费、摊回营业税金及附加;

(5)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入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出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佣金和手续费、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附则

24.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综合收益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5.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综合收益表的格式

附表CI:综合收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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