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363页(2009字)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为内部控制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审批保险中介机构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决策、制度和程序,配合监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或类似专设内控岗位和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定期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审查经理层或审计机构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督促经理层采取整改措施。

经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决策、规章和制度,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保险中介机构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或执行合伙人行使相关职能。

第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激励和督促全体员工合法合规经营。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科学的识别、评估、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确保对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避免因经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事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估,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章、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根据各级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授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具备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权限范围内合规开展经营。

第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措施及时、有效。

第二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努力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个部门及员工的有关信息都能顺畅反馈。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内控人员,有权获得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控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或类似专设内控人员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直接对保险中介机构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内控人员发现内部控制问题后,能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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