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362页(1227字)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内部运行,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保险中介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为: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章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

(三)保证保险中介机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保证保险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系统性。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审慎性。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四)有效性。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确保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内部控制的专设职能机构或人员应在组织中享有必要的地位。

(五)制衡性。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六)经济性。内部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理想的控制效果。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时,应当与自身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有步骤、有重点地建立健全相关职能机构,短期内不能到位的,应当设置专人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机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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