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教育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386页(295字)

第十二条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四条 后续教育课程设置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学时,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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