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390页(501字)

第三十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设定3年过渡期,即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日止。

2005年5月1日前取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换发且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在满足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换发,但应在过渡期内将不足学时补足。

在过渡期内取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允许对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累计,但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必须满足累计学时的要求;在过渡期后取得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的年度学时不得累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荐教材主要有《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保险中介相关监管法规制度汇编及中国保监会推荐的其他教材。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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