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数据质量问题调查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419页(815字)
各保监局:
自2005年1月保险公司统计数据由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集中报送以来,部分保监局反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据与保监局掌握的情况相差较大。为进一步规范各保险公司的数据标准,督促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加强对分支机构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各保险公司数据质量进行一次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应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2005年3月至5月月报为依据,核查辖区内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的统计数据、统计信息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及重复计算等质量问题。
二、按照《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5〕123号)“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由数据机构负责”的规定,各保监局针对检查出的数据质量问题向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了解情况,并由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出具有关数据质量问题说明的书面材料。
三、各保监局要求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并将解决措施与结果上报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如确实需要保监会与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协调解决的数据质量问题,各保监局将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及其数据差异、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形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7月15日前,以传真形式报送至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同时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出具的数据质量问题书面材料一并提交。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