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522页(327字)

一、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分公司。

三、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简称“适用业务”)。

四、内含价值,是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情况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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