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业务不宜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复函
书籍: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469页(511字)
湖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业务是否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请示》(鄂保监发〔2004〕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业务属返还性业务,即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将在未来以给付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其业务性质与工商业、其他金融业根本不同,其保费收入与其他行业的营业收入也存在本质区别。正是由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规定,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同样道理,若向寿险公司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将不利于寿险行业按照产品自身规律进行经营,对公司经营形成不必要的负担,从而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构成金融不稳定因素。因此,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不宜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请你局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争取支持,同时向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