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625页(450字)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保险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变更或者终止资产托管协议,应当自托管协议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每年及在托管协议终止之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开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时,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垄断市场。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托管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对该托管人的业务不良记录进行登记;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停止其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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