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资关系与私营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930页(2915字)

一、劳资关系主体双方的特点

劳资关系中的资方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指雇佣劳动者的企业主、企业经营负责人和代表企业处理有关劳动者事务的经营管理者。相对应的劳方就是劳动者,即受雇于他人(让渡或出卖劳动力于他人)、与他人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合同的、在他人支配下进行劳动,并由此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也可以说,劳资关系中的劳动者具有三个要点:让渡劳动力;在他人支配下使用劳动力;主要获取劳动力价值。

私营企业劳动者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中下层管理人员,其中大部分是雇主的亲戚朋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当部分是公有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下海者;工人,其中部分是本地人,部分是外地人“打工游击队”。若是公有制企业转制后形成的私营企业,则还有原公有企业中“嫁”过来的职工。私营企业劳动者有以下特征:市场性强,原始竞争力强,求富欲望强。但总体文化程度偏低;社会资本稀少;需求层次较低;组织化程度差,对工会、集体活动不积极;政治、社会活动参与度低,对政治、政治活动、社会活动淡漠等。这些私营企业雇工的就业状况相当不同,可分两大类型:一种是规范性就业类型,另一种是不规范性就业类型。

现在人们争论着,农民身份的工业劳动者是否是“工人阶级”一部分?从劳资关系角度来说,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就是劳资关系中的劳动者,就拥有劳动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和利益。身份、户口本身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该被取消,现在,只是由于就业问题严峻而使身份、户口的歧视性限制迟迟不能解除。至于从农业转移至工业劳动的劳动者是否已成为工人,这主要取决于他们从事工业劳动的时间性、稳定性、固定性、收入来源的构成,以及他们由此改变和形成的生活习惯、需要欲望、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意识形态、政治要求等。现在的农民身份工业劳动者可以说是处于过渡之中的社会群体,是从农民向市场经济工人阶级过渡之中的劳动者,他们将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营企业主,即私人拥有生产资料,雇工经营为基础,主要获取雇佣劳动者剩余价值的人。他具有以下质的规定性:是生产资料、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资产有完整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处置、受益的权利,并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雇工经营的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整个生产、交换、分配过程完全由企业主支配,或由企业主直接经营管理,为实现其目的服务。这一过程中,雇佣劳动者就与生产资料关系说,是一无所有者,他仅是劳动力所有者,他由企业主间接或直接支配、使用、管理,双方是雇佣劳动关系。企业主凭借他所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地获取了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以此为他消费、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的主要来源。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形成了企业主特有的生活方式,形成了以维护私有财产为根本基础、特征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政治思想、从政行为。以这些为基础,为根本共同利益,较持久、稳定的社会群体就是私营企业主群体(或称之为社会集团、阶层、阶级)。

现阶段,私营企业主这一社会群体的基本状况如下,其一,成员来源构成中多属经历丰富者,“社会资源”丰富者。随着公有企业改革和转制力度的加大,一些公有企业转为私有,原来的公有企业厂长、经理大量加入这一队伍,必将导致这一比例大大提高。其二,文化程度较高。随着近年城市私营企业和高科技私营企业的发展,这一比例进一步得到提高。其三,经济实力迅速增强,政治、社会地位提高,组织、集体行动、政治欲望强烈,出现从政、干预政治的活动。在私营经济发达地区,私营企业主有强烈的入党,参加组织,要有自己的组织,进行集体活动的愿望及行为,甚至出面拉选票,竞争人大、政协委员,更进一步的是出现了拉拢、培育自己的政治代表,干预政治的活动。

现阶段,私营企业主这一社会群体发展趋势的特点是“受限中发展”。其一,尚处于初期阶段的发展。以上经济、政治、社会的现状就是近二十年迅速发展的结果,而且,现仍处于发展的初期。其二,受限。私营经济、私有财产、私有阶级受到限制,受到控制,中共十五大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从“补充”变为“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的“七一”讲话更使私营企业主在政治上“站起来”,但经济基础、政治社会状况、社会心理、传统文化并不会因此而发生迅速变化。

二、中国私营经济劳资关系运行特点

总体上说,现阶段中国私营经济劳资关系运行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其一,“受控”“发展”中的劳资关系。在私营企业中,企业主是资本的人格化,是劳动力的支配者、使用者,是资本的收益者,占有了雇工的剩余价值;雇佣劳动者是让渡劳动力的被雇佣者,他们的所得基本限于劳动力价值。无论从生产过程还是从分配过程分析,企业主与雇工都是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是私营经济劳资关系的本质。同时,中国的亚细亚传统、公有制为主体、国家管理、党的领导等又决定了私营经济劳资关系必然是受到控制、受到制约的雇佣劳动关系。总之,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还处于发展、分化期。

其二,雇主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劳资关系。一般劳资关系都是资方占主导,即资方处于主动的控制、管理的地位,而劳方则处于被支配、被管理、被使用的地位和状态。但中国当代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雇主占主导有三方面特有原因:第一,中国穷,还处于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占主导的生产要素是资本,其人格化就是资本家、雇主。第二,劳动力过剩,是需求约束型劳动力市场。长期的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劳动力需求方占主导,压价挑选;劳动力供给方自我竞争激烈,竞相削价,以求生计。第三,雇主拥有较强的“社会资本”。当代私营企业主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策变化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是由转制而来的,这一形式的特殊条件决定了私营企业主“阶层”文化程度较高,活动能力强,社会关系多,事实中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高。

其三,家族式浓厚、规范化程度低下的劳资关系。由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人文环境及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具有相当浓厚的家族色彩。而且,私营企业往往利用、强化“家族色彩”,以此营造“家族式和谐”的企业文化,形成“家族式和谐劳资关系”。所以,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及其运行的制度化、法治化、组织化程度低下和不规范,甚至并不以其为劳资关系及其运行的目标、价值取向。法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告、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现象较普遍,尚未形成工业化市场经济中的规范有序运行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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