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在劳动中的角色定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050页(2552字)

这里的外国,主要指的是国外市场经济国家。

在正确认识劳动领域的政府定位时应特别注意,世界上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定位模式。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政府的定位有某种主流看法,但由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历史、经济和文化条件,其政府在劳动领域中的定位又呈现出各自的特色。

一、法国政府在劳动领域中的定位

由于历史原因,法国虽属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市场经济的成长过程中,政府主导色彩相当浓厚,政府对经济实行强有力的干预和宏观调控,计划和市场同时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

因此,法国政府在劳动领域扮演着比其他西方国家政府更重要的干预者的角色。政府常常运用劳动法规,通过强制实行某项规定的形式,对劳资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第一,作为雇主之一,政府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的雇佣条件。

法国的国有企业在其整个经济构成中占了很大比重,在这些企业中,政府会积极主导各公司建立“工厂委员会”,并就雇佣条件达成公司级协议。

法国的公共部门(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共教育、卫生服务)雇员众多,政府在《公职条例》中规定了这些公务员的雇佣条件。

政府在公有企业和部门中所采取的处理劳资关系的方法和规定的雇佣条件,也对其他非公企业和部门发挥着强烈的示范效应。

第二,政府是劳资关系领域中的规章制定者。

政府的劳动立法可以就最基本的雇佣条件做出规定。例如社会党政府,在1981年修订了原有的劳动法规《劳动法典》,周工作时间从原来的40小时减少到39小时,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降低到60岁,法定年休假从4周增加到5周。最低工资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提高,而且建立了将工资与日用品价格联系起来的指数机制。这些规定都直接决定了劳工的基本雇佣条件。

政府的劳动立法还可以就劳工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做出规定。如可以就雇佣条件中的一些特定方面(工资调整、工时等),要求资方必须定期与劳方进行谈判。这会使劳工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第三,政府还影响着集体协议的实施范围。

二、德国政府在劳动领域中的定位

二战以后,德国一直实行社会市场经济。这一体制的特点如下: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保证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政府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手段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化;政府制定了全面的社会保障政策,以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保证社会公正。

在劳动领域,政府不直接介入劳资关系,而是通过法律管理体系和司法审判制度起保证和仲裁作用。

德国的劳资关系是高度制度化的,工人和雇主都是高度组织化的,在全国形成了几个大的、包括范围很全的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合同、工厂委员会、劳动法等一系列制度和法律的途径结成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和劳动法院这一司法审判渠道协调和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政府不直接介入劳资关系,而是提供尽可能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以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和关系。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德国政府积极推动建立了“几乎占国民生产总值30%的社会安全网”(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照顾和社会保险)。对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和那些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人,政府以社会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救济和照顾。

三、美国政府在劳动领域中的定位

美国实行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这种模式崇尚经济自由,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在劳动领域,一般是由劳资双方经由市场机制解决相关问题,政府不直接介入,主要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提供基本服务,保证劳资关系的稳定。

美国政府在劳动领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通过立法形式对劳动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美国的劳动立法体系相当完备,劳动法规为数众多,比较重要的有近140项,对于劳动标准、就业权利、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资关系等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第二,劳动执法监察。美国劳工部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进行劳动执法监督。其各个部门的专职监察官员,依据法律可进入任何工厂进行监察,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依情节轻重不同分别处以罚款、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提交司法部门处理等等。

第三,调节劳资纠纷。一般纠纷,由劳资双方自己解决,政府不出面干预。但劳资双方如无法自行解决,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就对方的违法行为上诉政府的劳动关系委员会,由劳动委员会调查后裁决。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则可移交法院系统处理。

对影响到经济发展的罢工,劳工部可下令罢工工人立即回到工作岗位,先继续工作80天。在此期间,政府同雇主、工会双方协商,立即处理争议问题。

总之,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历经了几百年的发展,对于政府在劳动领域的角色定位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政府定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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