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的运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208页(1650字)

(一)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1.合法原则。

主要包括:平等协商的主体、内容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

2.平等合作原则。

主要包括: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拥有各自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并兼顾双方利益,在协商中不得采取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3.协商一致原则。

主要包括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各自的意志协商,直到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写入合同。

(二)平等协商的代表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平等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则由职工按民主程序推举代表。

每方代表都需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若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则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该方其他负责人参加。

对于工会的协商代表任职期间的法律保障,《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平等协商的内容

1.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一般性规定和企业经济性和企业经济性裁员办法;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4.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一般规定;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6.工会工作与职工民主管理;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四)平等协商的程序

1.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2.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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