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集体合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309页(8504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工会和公司双方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工会(下称“工会”)是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公司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公司、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商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 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 本公司职工依法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公司制订和修改合同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并在合同签订前5天内将合同文本交与职工。

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和职工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被变更方如有异议,可要求工会予以调解。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三条 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8年,或者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七条 公司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公司工资制度。同时,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建立奖金制度,奖金标准占工资总额的20%~30%。

公司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公司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公司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公司行政与工会平等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20%~50%。

(二)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公司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加强精神文明精神,为改善职工福利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公司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实得工资额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公司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公司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三十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公司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可由公司会同工会另行商定。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生产的规定。

公司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公司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公司对女职工身体每隔2年进行一次专项体检,特殊工种每年检查一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及落实每年盛夏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三十八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应及时通过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逐步实行补充性保险。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工会与公司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双方各派代表就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协商决定的事项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司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公司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公司应依法按时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着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六条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公司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公司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公司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公司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五十条 公司建立职工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或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技术知识水平,争取每年定向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解决本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协调劳动关系。

第五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属集体合同争议,工会与公司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六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五十七条 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为3年。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平等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九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六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公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各1人组成,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

第六十二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公司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时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违反集体合同,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除在经济上予以补偿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集体合同并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一)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工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职工违反集体合同义务,按性质分别承担经济、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劳动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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