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防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774页(5248字)

公共娱乐场所人员高度集中,装修过程中高分子建材及其他可燃材料应用比重大,加上中小型场所大多为原有建筑改建而成,使用功能受到原有建筑结构、平面布局的影响,难以实现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完整化、系统化,并且绝大多数人员自防自救意识不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完善公共娱乐场所的非燃化处理

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中,人员伤亡大多由于烟气毒害。非燃化处理就是从根本上减少发烟源。这其中包括建材的非燃化及物品贮存的非燃化,它突出表现在装修过程中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选择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多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及地下建筑内公共场所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做了明确的规定,纵观规范的要求,它是按照各部位在装修过程中占的比重及其重要程序,大体上按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及其他材料的顺序相应递减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等级,它确保了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的可靠性,但从公共场所内部构件的组成来看,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占有一定的比例,人为因素(如乱丢烟头等)可使B2级的固定家具成为点火源,同时B2级的装饰织物又增加了火灾纵向传播的途径,加快了火灾纵向传播的速度,因而单层、多层建筑中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以考虑由B2级调整为B1级,以进一步完善其非燃化处理的程度。

(二)增配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规定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对于一个公共娱乐场所来讲,它的危险性及火灾种类大多是相同的,应按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但由于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火势猛烈,加上人员对场所熟悉程度有限,如按上述计算方法配置灭火器材,火灾时人们不能及时从灭火器设置点上取得灭火器材,就势必会延误扑救初期火灾的时机。因而,对公共场所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单元可以做进一步细化,可以将大厅与包间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这样虽然增加了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但提高了扑救初期火灾的可能性,增加了公共娱乐场所火灾自救的可靠性。

(三)加大公共娱乐场所防排烟技术应用的力度

由于烟气的毒害、尘害、高温、恐惧性而造成对人体生理、心理上的危害,增加了人员逃生的难度,因而,须采取有力的防排烟措施以减少烟气的危害程度。《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场所要求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但对单层、多层内的公共场所未有明确的防排烟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然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一些部位应设置防排烟设施,但却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我们认为,可以先取以400m2营业面积为基准,超过400m2的场所,均应设置防排烟设施,既解决了烟气的危害,又不至于大范围地增加投资。

(四)在单层、多层建筑内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并应适当增加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列举了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但考虑到水这种最基本的灭火介质对火灾特有的实用性、广泛性及相对于其他灭火介质的廉价性,因而对设置在非上述建筑内的公共场所,营业面积在400m2以上的,应当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对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场所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其中设置的公共场所也明确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中第9.4节的规定减少了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中首层、二、三层内公共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范围。为了做到及时发现火情,认为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首层、二、三层内的公共场所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7.1条、第10.3.1条明确了多层建筑中部分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于这两种系统在及时报警、有效控制火灾方面的优越性,认为设置在其他多层建筑内的公共场所,当总营业面积超过1000m2或单层营业面积超过400m2时,可以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地下建筑由于其通风条件差,安全出口布置受到一定的局限,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较为封闭的空间,这对采用气体灭火和高倍数泡沫灭火创造了条件,根据场所火灾危险大小和经济投入的综合评定,采用上述两种灭火方法也是一种新的尝试。

(五)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防范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第一,电影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第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第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第四,游艺、游乐场所;第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技术标准

(1)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公共娱乐场所必须设置在经过消防审核、且验收合格准予使用的合法建筑物内;场所须经消防审核、且验收合格;

②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③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和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④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设在商场、市场内,如果已经设置,其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必须单独设置,严禁与商场和市场营业厅连通;

⑤设于地下一层、半地下建筑物内时,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500m2,且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部位;

⑥设于建筑物三层(不含三层)以上时,每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m2

⑦与其他建筑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必须按独立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2)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但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4m;

②影剧院、礼堂疏散出口总宽度按每100人不小于0.8m计算,其他类型娱乐场所按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公共娱乐场所疏散距离不得大于3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或部位)不得大于15m;安全出口总数按疏散总宽度和疏散距离要求计算确定,并应分散设置;

③场所内部厅、室固定座位布置、内走道设置和厅、室、房间出口设置,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④场所内电梯(含消防电梯)不计入安全出口总数;

⑤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3)场所装饰材料及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顶棚材料应为A级;

②墙面、地面、隔断、窗帘、帷幕材料不低于B1级;

③固定家具、家具包布不应低于B2级;

④其他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1级;

⑤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保护,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⑥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源插座不应敷设在可燃材料上;

⑦场所内不应使用石英管类电暖器、电炉设备。

(4)移动式灭火器材配置和固定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①选用适用于扑救A、B、C类火灾及带电物体火灾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②大厅或走道内灭火器设置点之间距离不得超过40m;

③每个房间应设一个灭火器设置点;

④每个设置点灭火数量不应少于2具,且不宜多于5具;每具灭火级别不得小于5A;设置点应定于明显、便于取用的部位,并宜设萤光材料制作的标志牌;

⑤场所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火灾事故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Lx;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设在出口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m;

⑥场所内应设置可用于报警的外线电话;

⑦地下建筑内的娱乐场所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其他建筑内的娱乐场所,其固定消防设施设置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⑧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设备,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2.管理标准

(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要确定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主管消防机构备案;发生变更的,2日内重新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消防法》第14条和第16条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队,其中“疏散引导组”和“火灾扑救组”的正、副组长应报消防机构备案。

(3)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人员疏散的组织引导、报警及初期火灾扑救的演练,且记录在案。

(4)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要向主管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检查合格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开业。

(5)场所营业时间严禁下列行为:

①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②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③在演出、放映场所观众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

④堵塞、锁住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在出口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⑤公众数量超过治安部门核定的额定人数。

(6)场所应始终保持灭火器材和固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换药、检修、定期试运转、清洗等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7)场所应制定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义务消防组织、演练制度;电源、火源管理制度和安全巡视等制度;火灾时人员应急疏散方案。

(8)场所从业人员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知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从业人员无《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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