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与电视台的消防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799页(3141字)

(一)演播室的防火措施

演播室应采取如下防火措施:

1.演播室应设专门的、足够容量的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管敷设。所有灯具不准贴靠顶棚、墙壁、送风管道等可燃隔音材料及布景、幕布,以免因长时间的高温烘烤而引起火灾。有条件的地方应选用难燃的隔音材料,布景、幕布应经过防火处理。

2.演播室内尽量不用碘钨灯作照明灯,如必须使用时,安装位置要固定,不准靠近可燃物,并在灯具的下方设网眼不大于3mm细目的镍铬不锈钢丝网防护,以免高温灯管玻璃爆碎后,落在地毯和可燃物上,引起火灾。

3.演播室内的电气设备,应有专业人员负责操作管理,录制节目时所使用的大功率照明灯具,要有专人看护。使用完毕后,立即断电,并在2h内巡视检查1~2次,演播室不用时要切断总电源。

4.演播室的出口处要安装红色指示灯,并备有应急照明灯。

5.大型演播室内的吊顶及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安装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等现代化消防设施。

6.为录制节目所搭设的舞台及场景应严加限制,其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演播室面积的1/3;其高度应与演播室顶部留有一定的距离;景片距天幕必须保持不少于80cm的距离,其间距内不得堆放物品。所使用的可燃材料凡靠近照明灯具和电气线路的部位,都要做好防火处理;现场临时使用的电源线,要使用胶皮线、护套线等有保护层的电线,禁止使用塑料线和花线。

7.录制节目时,演播室内一般不应使用明火效果。如必须使用时,应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节目录制完毕后,要立即拆除舞台等场景,并不得在室内存放与所录节目无关的布景、道具等可燃物品。

8.演播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如采用其他方式取暖时,则景片、幕布、布景、道具等,必须与取暖、空调设备保持50cm的安全距离。

9.录制节日联欢等电视节目,由于演出人员多,还有观众参加,场面大,气氛热烈,主办单位应根据录制要求制订消防保卫工作方案,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消防监督人员应到现场检查指导,以确保安全。

(二)对发射机房的防火要求

对发射机房的防火要求是:

1.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发射机房和配电室、控制器,应用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连通的门应使用防火门,机房内要求通风良好,不准存放其他可燃物品。

2.电源电缆和信号传输电缆,均应敷设在用不燃烧体修筑的管沟内,穿过防火分隔物的空隙部位,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实。

3.发射机房内如设置冷凝器,应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独立房间里,其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4.机房和其他技术用房,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擦拭机器等使用的酒精、汽油、香蕉水和丙酮等易燃液体,使用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并不得在室内存放。

5.为防止室外馈线和场地天线开关出现的火花,或其他火源引燃地面的杂草,应及时清除周围的杂草和易燃物。

6.机房周围的地面,要做3~5m的水泥地面或防火隔墙。技术区内不得放火烧荒,避免引起火灾。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1.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要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工作室内禁止吸烟,不得任意使用明火,并防止外来人员带入火种。重要设备的房间内要严禁用汽油擦拭地板。

2.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各部位,根据机器设备和储存物资的不同要求,应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以便能及时地扑灭初起火灾。在机房、演播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3.电视台的中继转播站,一般都设在高山顶上,对建筑施工、维修和平时的生活用火要严加管理,以免在发生火灾时造成毁坏森林和文物古迹的严重后果。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要制定严格的电气安装、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禁非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操作,确保用电安全。

(四)音像资料馆的布置、耐火等级等应符合的要求

音像资料馆的布置、耐火等级等应符合的防火要求是:

1.音像资料馆应设在环境清静、周围无火灾威胁的安全地段。在选址时应结合城市规划慎重选择,馆址与周围建筑应留有适当的绿化隔离带,与易燃易爆单位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音像资料馆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内。

3.音像资料储存室、录像播放室、音像资料编辑制作室、卫星地面接收机房的内部装饰和吊顶都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的音像资料馆,其占地面积宜控制在2500m2以内。

5.闷顶内分隔物和走廊的墙,不得开洞孔,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5h。

6.录像播放室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观众人数超过50人的,应设在三层以下。

(五)对音像资料馆的安全疏散要求

对音像资料馆的安全疏散要求是:

1.音像播放室的面积超过50m2,人数超过50人时,应设两个以上安全出口。门必须向外开启,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门的宽度应不小于1.4m。

2.音像播放室内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应超过22个;仅有一侧走道时,座位或排数减半。疏散走道宽度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3.地下室、半地下室机房应设两个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4.安全出口通道和疏散楼梯应安装事故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标志,事故照明的电源应有蓄电池等备用电源,以确保在事故情况下能指示人员安全及时地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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