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823页(707字)

药房是医院向门诊病人和病房直接供药的部门。它的主要防火要求是:

1.含醇量高的酊剂等的大包装存量不宜超过二日量。乙醇、乙醚等易燃液体以一日量为宜,不宜过多。

2.乙醇等易燃液体,以500mL的瓶装为宜。10L容量的蒸馏水瓶极易破碎,底部尤弱,如用它来盛装乙醇,将瓶头提起时往往脱底,导致乙醇大量流出,极易发生火灾。因此,在药房内不得采用。一般医院药房内乙醇等易燃液体的总存放量不得超过5kg,否则应另室存放。

3.配方配出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时,应该用玻璃瓶包装,不得用纸袋包装;并不得与其他药品配伍或混放,以免自燃。

4.药品的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互相作用后增加燃烧爆炸危险的,如氧化剂与还原剂,氧化剂与易燃有机物,苦味酸与金属盐类等均属配伍禁忌。因为它们之间能互相作用产生高热而引起燃烧,或者生成敏感度更高的苦味酸盐而发生爆炸。遇到这类处方,不应贸然配方,应经研究后与医生联系,改变处方。苦味酸等应溶成水溶液配出,不宜将苦味酸结晶直接发出。

5.药房内大量废弃的纸盒、说明书等可燃品,应集中放在金属桶中,不得随地乱丢。

6.中药房内草药不得大量长期堆积,以防自燃。

7.钴60等放射性物品,应按有关放射性物品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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