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和业务结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864页(1911字)

(一)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

财产保险作为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之一,是由专门的保险机构具体经营的。在保险业的发展史上,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总是得到最早。最快的发展,此后才出现专门的人寿保险机构或财产保险机构兼营有限的人寿保险业务,最终则确立了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不得兼营的原则,即任何保险机构均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或非寿险)业务与人身保险(寿险)业务,这一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性惯例,在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同样得到了我国法律的肯定和规范。

尽管在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上,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众多,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亦正在朝着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但就国内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性质或结构而言,仍然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1.集团型保险公司。它又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同时经营产险与寿险业务的集团型公司,它通过设立独立的产险子公司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均是通过设立财产保险子公司的形式来参与全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二是专门的财产保险公司随着业务的发展而壮大成集团型公司。

2.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它是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成立的专门经营各种财产保险业务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其不能兼营寿险业务,但可以经营任何法律许可的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业务扩展的范围而划分为全国性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和区域性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其中全国性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参与全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全面竞争;区域性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则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并参与该区域内各种财产保险业务的全面竞争。

3.专营型财产保险公司。它是指依据法定程序成立且专营某一类或某一种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在公司设立时即予核定,不仅不能经营寿险业务,而且也不能经营非核定业务范围内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如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就只能经营各种火灾保险业务,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亦只能经营各种责任保险业务,等等。根据业务经营的区域范围,专营型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司和区域性公司,其中,全国性专营型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在全国范围内参与核定业务的市场竞争;区域性专营型财产保险公司则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并在该区域内参与核定业务的市场竞争。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结构

财产保险的业务结构可以用图7-1-2来表示。

图7-1-2 财产保险业务结构图

根据图7-1-2,可以把财产保险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财产损失保险。它是以承保保险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风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包括各种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作为财产保险业传统的、也是最主要的业务来源,财产损失保险不仅会首先得到发展,而且会首先得到全面的、有深度的发展。

2.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也可以归入财产损失保险范围,但因其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特殊财产,业务经营有着与其他类别财产保险不同的特殊性,从而亦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财产保险业务。

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风险,它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及各种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内容。

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主要是保险客户的各种商业信用风险,其业务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保证保险等各种信用、保证保险。

此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将保险业划分为寿险为非寿险业务,则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还包括短期性人身意外保险业务,即短期性的人身意外保险因业务性质和经营方式与财产保险业务相一致,而被纳入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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